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龍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