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阿妹
李雙福 萬宣源 葉美惠 被告 林海燕
邱月瑾 郭鏡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