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 張阿妹 被告 張美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臺中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已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美蘭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且未據檢察官上訴而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