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黃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梓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