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謝國榮 即冠達水電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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