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周慧玟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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