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0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抗告人 林邦興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