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抗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10月25日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