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
調解筆錄原告 邱宗瑋 被告 黃御庭 訴訟代理人 張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邱宗瑋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智勝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邱宗瑋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智勝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黃御庭願給付原告邱宗瑋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除被告黃御庭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13日已給付原告邱宗瑋參萬元外,餘額柒萬元,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03年2月10日在協商室㈠,當庭給付原告邱宗瑋現金,經原告邱宗瑋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邱宗瑋同意撤回被告黃御庭本院10
3年度審易字第2號傷害刑事告訴,關於被告黃御庭被起訴恐嚇罪部分,原告邱宗瑋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邱宗瑋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智勝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