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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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詠程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詠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詠程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4年9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35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35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