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祥前因詐欺(常業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