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0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0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0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934號裁定後,聲請人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復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前次各程序上所為裁定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而其對於原裁定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簡朝振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