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劉鍾竹蘭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告 涂郁敏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11款定有明文。又該次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31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街○號旁交岔路口發生之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依修正後規定,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