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判決係於95年7月7日送達被告住所,並由與被告同住之父 朱端民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遲至同年8月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無從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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