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78號聲請人甲○○
號乙○○
號內1上列聲請人關於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