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五年執聲沒字第三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槍砲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刑保第00000000號),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