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5號債權人 黃蔡春菊 債務人 林吳月霞 債務人 賴月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吳月霞、賴月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吳月霞、賴月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正本五紙到院。
三、另債務人林吳月霞、賴月梅二人是否請求就系爭債務為連帶給付,請具狀陳明。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