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繁治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6月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12,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86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