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瑋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瑋強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9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瑋強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4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