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