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7,415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