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及有期徒刑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