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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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吳義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朝元 即勝意水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惟被告陳朝元即勝意水電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