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忠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忠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月21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1174號、1392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