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辰諭
戶籍桃園市○○區○○○路0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辰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辰諭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1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1月29日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09年10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54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詹立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