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2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對被告 鄭秀禮 、鄭**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被告鄭**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鄭**姓名之起訴狀暨繕本2份,與陳報至民國109年11月2日止對被告鄭秀禮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被告鄭**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