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告 周坤慶

被告 璞金 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訴訟代理人 洪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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