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告 周坤慶
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訴訟代理人 洪新 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