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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