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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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楊新良
張麗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上訴人 許勝安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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