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曹永 被告 黃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