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金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金泉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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