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8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8月26日至127年8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甲○○於92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農貸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2年10月9日起至97年10月
9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7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47,3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101│全部│甲○○│└──┴───┴────┴───┴───┴────┴─┴──┴──┴────┴─────┴────┘┌─────────────────────────────────────────────────────┐│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676│花蓮縣光復│大安段24│住家用、│1層51.30│165.26││││全部│乙○○│○○○鄉○○街13│4-0005地│鋼筋混凝│2層55.81││││││││││2號│號│土造、3│3層58.15││││││││││││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