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之104年度簡字第5412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所載關於「其餘部分,」等字樣,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所載關於「其餘部分,」等字樣,顯係贅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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