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22號原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驊庭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陳奕君 律師被告 江心寶
廖語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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