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60,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及現金卡約定條款第8條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53,843元│96年4月26日起至│百分之19.71││1││清償日止││├─┼─────────┼──────────┼──────┤││43,870元│95年9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47,601元│95年9月10日起至│百分之1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