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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