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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