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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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 律師 黃承風 律師相對人 常中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0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年度台上字第3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87,778元│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二├─────┼───────────┼───────────┤││裁判費用│34,170元│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裁判費用│87,778元│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裁判費用│61,048元│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三├─────┼───────────┼───────────┤││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總計│330,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