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617號債權人 張伊蘋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應 周麗珍 、 潘萬路 、 黃鄉齒 、 廖鄭惜 、 鄧接種 、 何清石 、 許乾元 、 賴搬 、 賈相玉 、 周鉄炉 、 何政 、 藍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應周麗珍、潘萬路、黃鄉齒、廖鄭惜、鄧接種、何清石、許乾元、賴搬、賈相玉、周鉄炉、何政、藍容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及釋明各債務人各自應負擔之債務數額為若干等,債權人已於105年8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