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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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洪宇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8900元,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