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上列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德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作案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