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美雲
林榮健林冠宇林震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數量」欄關於「37片」之記載,應更正為「38片」,理由欄六、第2行關於「267片」之記載,應更正為「268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一編號1「數量」欄關於「37片」之記載及理由欄六、第2行關於「267片」之記載,顯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電玩主機板數量有異,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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