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6號

原告 莊貽鈉

被告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