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松 、 吳榮次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93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