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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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五月)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據卷附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判決,受刑人甲○○於判決確定前,尚涉犯盜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惟此部分業經其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六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此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前述判決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併此述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