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聲請人克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照 訴訟代理人 蘇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德式馬企│第一商業│105年5月31日│116,499元│TE0000000│││業股份有│銀行忠孝││││││限公司│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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