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59號聲請人 劉浩呈 (即 簡碧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0NX0000000-0│1│8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