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3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鄭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素琴及訴外人林昶明(原名: 林凱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551元,應繳裁
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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