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840號債權人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㈡債權人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址。
㈢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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