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自字第13號自訴人 林隆興 被告 古人誠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自訴之法定必要訴訟條件。
二、查本件自訴人林隆興提起本件詐欺案件之自訴,前雖經委任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及 涂榮廷 律師為代理人,惟嗣經自訴代理人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自訴程序於解除原自訴代理人委任後,已與法定要件顯有未合,揆之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裕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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